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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安一家三口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2-21 09:38:03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元春华  黄  娟)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良有期徒刑一年、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今年3月,江西省乐安县公安局龚坊派出所接报警出警,处理被告人江某生与他人的土地纠纷问题。民警徐某、詹某、黄某到达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王元组江某生家附近后,江某生的儿子江某良无端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徐某予以警告,江某良不予理会继续辱骂,民警徐某口头传唤江某良,江某良拒不配合并进行反抗,为此,民警欲带离江某良。带离过程中,江某良反抗激烈并将民警徐某的手指咬伤,江某良母亲罗某及父亲江某生见状前来阻止。罗某拉扯民警并用拖鞋拍打民警头部,江某生从地上捡起石块砸碎警车前挡风玻璃。经鉴定,民警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受损警车维修费为800元。案发后,3名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及民警的医药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良、江某生、罗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江某良、江某生、罗某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不分主次。3名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坦白且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及受伤民警的医药费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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