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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04-27 17:23: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事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时效: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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