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钱财,竟将朋友骗出后挟持三日,洗劫一空,并通过受害人向其家人索要钱财。3月2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某系禹州市鸠山乡下蔡沟村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后因涉嫌抢劫,2010年7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机关逮捕。
2005年7月,李某伙同他人共谋后,将朋友刘某、刘某某二人骗至禹州市顺店镇南袁庄村加油站附近,持刀进行殴打,并将其先后挟持到梁北镇某宾馆、禹州市某大酒店,严加控制,索要钱财。期间,伙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殴打,当场劫取手机2部、现金300余元。挟持至第三日,伙人通过刘某让其打电话以给朋友看病为名向其家人索要现金2000元后,迅速逃离,所得赃款尽数挥霍一空。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顿生悔意,主动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共计赔偿一万元,征得被害人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已全部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