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郭某喜(已另案宣判)黑社会犯罪集团三名成员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楚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某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先后在禹州市区及多个乡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参与郭某喜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其他参加者。
法院认为,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三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喜纠集被告人楚某伟、杨某永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喜纠集被告人李某亮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被告人李某亮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