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中药材“香附子”价格即将攀升,为节约采购成本,一名药商竟盗窃同行近3000公斤“香附子”,妄图以此谋取非法利益。4月6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王某系河南省宝丰县前营乡五龙庙村人,长期活跃在禹州市从事中药材批发生意。2010年9月份,王某敏感地感到中药材“香附子”价格上浮空间较大,但因无资金周转而苦于无门。一筹莫展的王某遂动了心机,伙同刑满释放人员王某某预谋后,将目光瞄上了同行周某的仓库,决定铤而走险。2010年9月11日22时许,伙人携带钳子、扳子、锥子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东十里周某所属的仓库,撬门而入,并电话联系朱某开车接应,将存放于仓库内的2968公斤“香附子”盗为一空。经鉴定,被盗“香附子”共计价值32648元。
常言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案发第三天,萌生悔意的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伙同王某某、朱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征得了周某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