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2009-04-27 17:24:46
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