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染毒瘾后不能自拔,非法携带海洛用以吸食因而获刑。2011年4月15日,禹州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蔡某系禹州市褚河乡单庄村人,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次在娱乐场所内偶然染上了毒瘾后,难以自制,时常购买毒品吸食。2010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蔡某驾驶“荣威”牌轿车从禹州市褚河大桥经过时,公安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车后备箱内查出用以吸食的海洛因19.5克。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犯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