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遂旺、姚根琴:
本院受理原告董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81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遂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董朝彬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庭室: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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