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8年7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梁北镇黑龙庙村八组村民苏花琴在寻找其孙子李一航的过程中,不慎跌入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的排水渠道中死亡。当天下午,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溺水窒息死亡。死者苏花琴的丈夫李拴紧及其子李帅创、其女李艳苗以新龙公司的排水渠道没有加盖儿,因而有过错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0000元。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苏花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未盖的排水渠有危险,但由于自己不慎而落入水中溺死,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只愿赔偿死者亲属10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7月17日上午8时许,死者亲属及亲朋30余人情绪激动,将盛殓死者的棺材放置新龙公司门口,悬挂孝布横幅,并派人守住公司大门,阻止车辆及上下班职工的正常出入,并因此已引发了两起伤害案件。期间,经禹州市梁北镇党委和禹州市公安局领导处理,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苏花琴的家人和亲朋吵吵嚷嚷,哭闹声中抬着棺材就要到省政府上访,局面异常混乱,难以控制。得知消息,梁北法庭庭长李华立即组织全庭干警赶到新龙公司,并启动速裁机制,简化立案程序,迅速把双方已激化的纠纷纳入了诉讼轨道。
【审理经过及结果】
7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得到消息的梁北法庭四名干警立即分成两个组,赶到新龙矿业公司门口参与案件处理。一组负责做被告新龙矿业公司的思想工作,干警们连续六个多小时的明法析理,终于使新龙矿业公司负责同志认识到了自己在本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愿意向死者家属给予部分补偿。另外一组负责做死者苏花琴亲属的安抚工作。干警们结合以前类似的案例,不厌其烦的耐心劝解受害人家属,劝其换位思考。当晚9时许,新龙公司和受害方初步达成了谅解协议,公司先向受害方支付丧葬费10000元,受害方同意先撤走棺材等障碍物,不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7月18日,法庭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新龙公司态度却强硬起来,称公司董事会已研究决定,最高赔付20000元,如受害方不接受,就要追究受害方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的责任。得知新龙公司的意见后,受害方又群情激愤,抬起棺材就要赴省政府上访。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法庭干警再次向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此事件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经过近十六个小时的调解安抚,当晚10时,新龙公司和苏花琴的家属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新龙公司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4万元并当场清结,死者家属也表示不再追究新龙公司的其它责任,双方握手言和。事后,当事人双方和梁北镇党委政府以及市公安局领导对法庭能够在两日内快速妥善处理此案非常满意。
【办案体会】
一是对特殊案件要特事特办。本案承办法官是在双方矛盾激化、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参与下未得到解决、当事人抬棺集体赴省上访的情况下介入的,可谓事态紧、情势急。此案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成为一桩棘手的信访案件。严峻的形势给法庭工作带来了考验。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法官们迅速启动速裁机制,在确保公正的同时简化立案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诉讼服务,最终通过辩法析理,使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使受害方得到了相应的赔付,化解了一起有可能引发恶性上访的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人民法庭要自觉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该案随着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妥善解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它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对今后当地人民法庭的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今,在当地群众心中,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法官就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此案的妥善解决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都说“女子法庭真是巾帼不让须眉”。此后凡是当地镇党委政府的信访案件,无论是否有涉诉因素,镇党委政府均请求法庭配合协调处理。在法庭的参与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法庭协助当地政府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为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点评】
基层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的基石,基层法官面向农村、面向群众,一直工作在化解矛盾的最前沿,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本案承办法官在当时紧急的情势下能够迅速理清调解思路,并很快控制了混乱局面,办案能力令人钦佩。办案人员善于把法言法语转换成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让老百姓听得清楚想得明白,在调解中努力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共鸣,赢得了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使纠纷得以快捷高效地解决,充分展示了基层法官高超的调解艺术。可以说,梁北法庭干警用自己的行为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真正发挥了人民法庭“理一方民情、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件承办人:李 华
点 评 人:娄玉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