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殷红锋、连改玲、陈高举、董秋格: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08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殷红锋、连改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扣除已付的利息2008.08元);二、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殷红锋、连改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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