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毒品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后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产后不久刑满释放,但其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三贩毒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1年4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贾某系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人。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03年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贾某不思悔改,2008年1月9日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5月1日刑满。期间因其怀孕,2007年12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月9日,经禹州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0年9月20日22时左右,重操旧业的贾某与吸毒人员赵某相约后,在禹州市陈家坊街附近以100元得价格出售一包毒品,两人交易后离开交易地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所售毒品系海洛因,重0.1克。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将其持有的毒品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因贩卖毒品曾两次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再犯此罪,应从重处罚;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