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堪一年多来的短信骚扰,为了讨回一个平静的生活,2010年11月29日上午,苦不堪言的李某一纸诉状将发信人张某告上法庭,以严重侵害其人格权、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庭审中,276条短信呈堂证供,直接、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2004年春天,禹州市方山镇三古垌村的李某本欲外出务工,恰好,文殊镇朱湾村一家超市招聘销售人员,口才不错的李某顺利成了其中一名家具销售员,由此和超市老板张某相识,时间一长两人就熟悉了,而且后来发展为“感情较好”。转眼到了2008年底,萌生自主创业的李某,辞职后开办了一家具城。然而,自其离开后,张某就开始频繁地打电话,并不断发送短信。这样的骚扰一直持续了一年多,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2月25日共计收到短信276条,部分内容具有侮辱、丑化和谩骂的语言。频繁接到上述短信后,不堪其扰的李某曾打电话、发短信警告张某停止骚扰行为,但事与愿违,短信、电话却愈演愈烈,白天晚上,昼夜不停,甚至开始带有语言威胁。
2010年11月29日上午,忍无可忍的李某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自2009年8月张某频发骚扰短信以来,她和丈夫的生活一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敢听到手机的铃声,不敢看到短信的内容,身心受到了严重损害,生意几乎处于停滞的边缘,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名誉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10年1月3日上午9时,禹州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二人之间的纷争是两人感情的纠葛和爱的冲突,自己曾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留下了精神偏执的后遗症,为对原告表达爱慕之情发送短信,是对李某的感情投入,是挚爱的宣泄。其次,自己发送给原告的短信中,没有恶意谩骂、丑化的内容,原告纯属虚构,企图借合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骗取自己的感情和钱财,以虚假的短信演绎着一场骗局,索要精神损失费30万,更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再次,他所发送的私密短信,只有双方知晓,没有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散布传播,未对原告造成人格评价降低的后果,请求法院在查明短信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来源的基础上,驳回原告高额的诉讼请求。
随着庭审的进一步深入,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供了其手机保存的来自被告手机的短信内容,其中 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1月12日共计发送短信202条,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25日共计发送短信74条,从短信内容中能够反映出,被告的语言明显带有谩骂、侮辱的意思,且所用语言低级,甚至带有威胁性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于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给原告发送短信共计276条。短信的内容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使原告的人格权和精神受到了伤害,被告张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被告张某的辩称没有医学鉴定证明,,不予采信;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被告虽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予以认定。遂于2011年4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李某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