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8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朱道龙,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古钧台东西街26号。
被执行人:禹州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义(已故)。
被执行人:王勇,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4日,住禹州市南关街南关居委会7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道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王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豫108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禹州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金玉良缘小区1号楼1单元22层北户(1-2203)、1号楼4单元22层东户(4-2201)、1号楼4单元22层北户(4-2203)的房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王战伟
审 判 员:齐克功
审 判 员:魏艳芳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