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气盛的二名青年因走路时发生碰撞,产生摩擦后,双方话不投机,互不相让,发生口角和推搡,为了出气,竟分别纠集十几人持刀棍聚众斗殴。2011年5月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乔某系禹州市古城镇张堂村人。2010年6月,乔某骑自行车行至郭连乡课张高速路口时不慎和相向骑车的张某撞在一起,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各执一词,相互指责,争吵中大打出手。为了出气,双方分别电话纠集十几人持刀棍赶到现场,发生械斗,混乱中,乔某被砍伤。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