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高回报、低风险”谋取利益,康某、朱某二人苦思捷径后,合伙“投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5月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康某系禹州市顺店镇水泉村人,初中毕业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偶尔从中尝到甜头后,为了能够高收益、低风险地谋取利益,苦思冥想之后,顿生“妙计”,开设赌场,抽取“彩头”。但苦于前期购买麻将机、租赁房屋“投资”较大,于是遂冒出了寻找合伙人的想法。
2010年3月份,康某找到了家住禹州市黄家口街的朱某,二人商议后,觉得开设赌场一本万利,双方一拍即合,随即付诸实施。二人合伙先后购买了自动麻将机5台,拉至朱某另一处位于禹州市西商贸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每局2000元、2000元、4000元的“锅”供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提供筹码等赌博用具。2010年3月10日16时左右,接到报警后,禹州市公安局迅速出警,当场查获麻将机5台,赌资75370元。
案发后,内心恐慌的康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