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网座位问题产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激化为大打出手,为了出气,双方纠集同伙聚众斗殴,结果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有期徒刑三年。
冀某系禹州市朱阁乡席庄村人,2006年7月10日晚,闲来无事来到禹州市西街一网吧上网,因为登记人员较多,座位比较紧张,为先来后到问题和张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产生口角,并激化为大打出手。为了出气,冀某纠集他人持刀、棍和张某纠集的人员在禹州市植物园西门聚众斗殴。混乱中,致一人轻伤。
庭审中,被告人冀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亲属与受害人自行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纠集他人持械斗殴,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