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跟踪单身女士,趁其不备抢走手提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逃至陕西。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0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某系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人,初中毕业后不务正业。为了谋取钱财,2009年3月29日晚10时许,王某伙同郭某商议后决定驾驶摩托车,寻找单身女性,抢夺手提包。当二被告人转悠至禹州市农机公司路口附近时,见一名女子肩挎一手提包,孤身一人行走,遂快速行至该女子附近拽走手提包。事后,王某二人检查,内有220元现金、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经鉴定,手提包价值104元,手机价值240元,钱包价值80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