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钱财,瞄上村组停用的供电设施,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变压器铜芯,低价出售谋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段某系禹州市张得乡万泉村人,为了谋取钱财,段某决定铤而走险。2008年9月10日凌晨,段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携带编织袋、扳子、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禹州市范坡乡娄东村,将该村已停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后得款火焚。经鉴定,所盗变压器铜芯价值5880元。
其后,段某先后伙同他人窜至张得乡张北村、褚河乡北沈村、范坡乡张朋九村、火龙镇关帝庙村、襄城县王洛镇潘朱村等地盗窃停用变压器铜芯。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采取,价值共计248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部分犯罪事实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所为,应当从轻处罚;在每次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