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军锋、翟晓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81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胡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1654.74元、保险费3315.02元,以上合计44969.76元及违约金,被告翟晓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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