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局一职工利用工作接触设备的便利,将两台接触器盗走后藏进家中的更衣柜掩人耳目,拆下铜芯变卖钱财。2011年5月1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新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赵新系禹州市某矿务局职工。2009年9月15日,经济拮据的赵新为了谋取钱财,决定铤而走险,于当晚11时许,携带作案工具,趁无人之际,将该矿两台接触器盗走后,藏进家中更衣柜掩人耳目。
转眼过了一年多,心中忐忑不安的赵新见没有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遂于2010年12月5日将两台接触器拆开后,取下铜芯,低价变卖200元得款。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2538元。
2011年元月14日,产生悔意的赵新来到禹州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数退还2538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