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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春安诉被告临沂得益经贸有限公司、王沂源、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11:30:3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季松:

    原告杨春安诉被告临沂得益经贸有限公司、王沂源、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81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临沂得益经贸有限公司、王沂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春安支付106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8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春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李京蔚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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