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长军:
原告李璐诉被告张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8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璐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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