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酒后闹事聚众斗殴 法院发出禁制令

  发布时间:2011-05-24 16:17:15


在酒吧内为一名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为了斗气,纠集同伙聚众斗殴。520日,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禹州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甄飞宣告禁止令,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宣告的首个禁止令。

20081121晚,被告人甄飞(男,20岁)等人在禹州市药城路某酒吧内因为一女服务员,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分别纠集数人在该酒吧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微伤。

禹州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甄飞公然藐视国家法纪,侵犯公共秩序,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甄飞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的实施,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约束,更是强化社区矫正效果的一种有益尝试,它将促使被告人以健康的心态和行为方式及早融入社会。宣判后,被告人甄飞表示服判不上诉,决心完全遵守禁止令的要求,努力改造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李锐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88458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