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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饭时被调戏 男友来理论遭殴打

  发布时间:2012-05-19 18:26:23


女子饭馆买饭时被调戏,男友赶来理论反被打,俩90后小伙儿寻衅滋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41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判令被告人刘某、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32.1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元。

刘某系禹州市人,孙某系博爱县人。孙某退学后,来到禹州市打工,因工作关系结识了刘某,时间一长两人成了铁哥们儿。201110月,因寻衅滋事,两人曾被禹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二人出来后并没有汲取教训,依旧我行我素,秉性不改。

201110112时许,刘某、孙某等人在禹州市老电影院附近一家饭馆吃饭,看到前来买饭的李某颇有姿色,于是刘某上前进行调戏,李某见此情形,立马打电话告知其在附近上班的男朋友赵某。赵某一听自己女朋友受到骚扰,急匆匆的赶去饭馆。刘某、孙某等人见到李某搬来了救兵,根本不放在眼里,更是愈发的嚣张。就在赵某与刘某等人理论时,刘某、孙某等人不由分说对李某、赵某一顿拳打脚踢,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查,2010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816/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2438/年。李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为1595.49元;2、鉴定费为300元;3、误工费为407.9元;4、护理费368.8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营养费180元。共计3032.19元。赵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8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58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均为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孙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赵某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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