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参与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在外逃亡五年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4月1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系社旗县人,2006年4月8日下午,禹州市朱阁乡的孙某(已判)与李某(另案处理)因向高速公路送料过磅时发生纠纷,孙某遂纠集人员与李某纠集的人员发生厮打,致使李某方两人受伤住院。次日下午14时许,孙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等多人持械同前来欲讨要医药费的刘某(已判)等纠集的三十多人再次发生殴斗,期间被告人张某持械积极参与同对方斗殴。斗殴中致对方连某死亡,经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死者连某系被锐器砍伤头部及双下肢,致重型颅脑损失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武某腰背部和右小腿被砍伤,头部致右顶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其伤情构成重伤。
2011年10月22日,张某在外地被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被害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