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两年。
2011年11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平路朱阁路口北侧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后又撞在路边的花坛上,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轻伤、路边花坛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家属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外,又补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又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