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伙同多人,以过路人骂人为由对行人进行殴打,继而将行人身上财物洗劫一空,案发后潜逃十一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2年4月2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0年3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钱某伙同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以上四人已判处刑罚)在禹州市体育场附近,见被害人孙某路过,五人上前对其殴打后,抢走孙某人民币40元。
2000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钱某伙同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以上四人已判处刑罚)去到禹州市某某超市对面路口处,见被害人龙某路过,五人以龙某骂人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抢走龙某价值人民币850元的“爱立信”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钱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