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一死多伤,后男子主动投案自首,获得了法律的轻判。2012年4月2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两年。
2011年3月13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殷某驾驶本人的小型轿车从长葛到洛阳探亲,由东向西行驶至永登高速公路禹州市段时,撞上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架子,造成施工人员党某等六人受伤,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五人伤情均为轻伤。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党某亲属已得到赔偿320000元(被告人殷某赔偿90000元)。被害人郜某、李某各得赔偿款10000元,被害人赵某得到赔偿款24119.82元,被害人宋某得到赔偿款5059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殷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