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廷栋:
原告禹州市现代农资门市部诉被告徐廷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廷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现代农资门市部欠款77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7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7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65
承办庭室: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