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贼偷来的赃车,还帮其介绍买主,女子最终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2012年4月2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系禹州市人。201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宋某找到张某,告诉张某 “我手中有一辆‘弄来’的摩托车,你看能不能帮忙联系个买家,处理掉就行,便宜点也无所谓。”张某知道宋某经常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但还是应承了下来,帮助张某将摩托车以低价予以销售。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介绍给他人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