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女儿女婿偿还了欠款,可女儿女婿却没有及时的把钱还给老爹,六旬老汉一怒之下,把女儿女婿告上了法院。2012年5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汪某偿还原告汪老汉欠款73676元及利息,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汪某承担。
被告张某、汪某是老汉的女婿与女儿。因张某欠李某73676元油款,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为了替女婿还账,原告汪老汉找亲戚朋友筹借款项才替女婿张某偿还了欠款。后来,汪老汉有事急需用钱,向张某多次追要此款,张某都一拖再拖不予还款。
无奈之下,汪老汉于2012年3月份将女儿女婿起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还款并支付利息。
汪老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凭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李某油款73676元。2、证明一份。张某欠李某油款已由原告汪老汉代被告于2011年9月份偿还李某。
庭审中,汪老汉女儿汪某表示汪老汉代替偿还李某油款73676元属实,自己应当还款。汪老汉女婿张某缺席无答辩。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汪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代二被告偿还欠款后有权追偿。被告应当支付原告73676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