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在车主出售车辆时,收取车主费用,并约定车主再次购买新车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否则所收取费用不予返还。这样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收取的费用应予以退还。
张某所购车辆曾登记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 2019年12月,张某将车卖给他人,到运输公司进行提取档案时,运输公司向张某收取18000元费用,并约定张某再次购买新车必须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如在2020年6月份之内不再购买新车,运输公司将收取的18000元予以返还。如果买车不入该运输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将不予返还。双方约定的返还时间到期后,运输公司并未将收取的18000元返还给张某。
禹州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运输公司作为张某原实际所有车辆的挂靠公司,在张某出售车辆时,收取18000元费用,并约定张某再次购买新车必须挂靠该运输公司,如买车不入运输公司将不返还18000元。该约定违背社会经济秩序及商业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运输公司所收取的18000元,应予返还。遂判决运输公司向张某返还所收取1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收取费用的行为违背公序良谷,应予返还。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均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在车主出售车辆时,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并约定车主再次购买新车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否则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该约定违背社会经济秩序及商业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其所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反映国家社会主流价值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每个公民都应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