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洪某系禹州市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整天只知道吃喝玩乐,从没想着谋个正当职业,日子久了自然囊中羞涩。为了让手头宽松点,洪某和朋友赵某开始打起了歪主意。
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某伙同赵某去到禹州市朱阁乡,盗走李某的黑色新大洲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14元。
第一次的成功让洪某窃喜不已,洪某胆子也变大了很多,手中一没有钱,洪某就同赵某寻找作案目标。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洪某二人共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