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妻子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2012年5月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洪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洪某直接抚养,被告冯某从2012年开始,于每年的7月31日之前支付其女小冯抚养教育费3600元,至其女独立生活时止,2011年10月至12月的抚养费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洪某与冯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洪某生下女儿小冯。二人刚结婚时生活还过的甜甜美美,恩爱有加,可好景不长,冯某染上吸毒恶习,到处借钱购买毒品,对妻女的生活却不管不问。2008年6月,冯某因吸毒被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08年7月,公安局决定责令冯某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年。
被强制戒毒一年半后,冯某依旧不思悔改。2011年,洪某又发现丈夫冯某开始注射毒品,感觉生活无望,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冯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借原告债务10000元归还原告所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0元。
2012年3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某到庭参加诉讼,冯某缺席。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某的吸毒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现原告洪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准予离婚。关于其婚生女小冯的抚养问题,由于冯某有吸毒恶习,随原告洪某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冯某应当支付其女的教育抚养费,每月300元为宜。对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