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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梅玲诉李遂旺、李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08:35:4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遂旺、李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庭室: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

    联系电话:189*****

责任编辑:李京蔚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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