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梅玲诉李遂旺、李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08:35:4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遂旺、李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庭室: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
联系电话:189*****
责任编辑:李京蔚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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