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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金枝诉连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29 09:35:3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慧君:

    原告李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连慧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65

    承办庭室:民一庭

责任编辑:李京蔚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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