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慧君:
原告李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连慧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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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庭室: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