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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多项举措预防信访案件发生

  发布时间:2012-05-19 19:14:03


今年以来,禹州法院立案庭严把立案关口,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预防和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立案法官收到当事人诉状后,立即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了解,对明显具有信访风险的案件高度重视,并填写信访风险评估表,由该庭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诉前调解。该项措施使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在诉讼程序外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得到化解。李某诉被告人赵某侮辱诽谤罪自诉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416,禹州法院立案庭接到自诉人李某诉被告人赵某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称与赵某曾是恋爱关系,后双方产生矛盾,关系恶化。为泄愤,赵某将两人之间的一些隐私内容和照片在网上公开。李某及其家人认为赵某身为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情绪非常激愤,要求法院尽快立案,尽快对赵某予以刑事处罚。立案庭法官李慧杰接到自诉状后,经过认真审核,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虽涉及个人隐私,存在侮辱成份,但尚构不成侮辱诽谤罪。若自诉人经过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得到败诉的判决结果,必然会认为法院偏袒公职人员,会激起自诉人对法院的不满,将引发信访案件。

法官李慧杰立即向庭长和主管院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在得到指示后,马上向自诉人进行法律释明。李某及家人一开始并不理解,称法院是有意偏袒赵某,是欺负农村人。李慧杰法官不厌其烦,首先指出赵某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予以谴责,对李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并详细地为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李慧杰法官的耐性讲解,李某及家人的情绪开始缓解,同意进行诉前调解。 52日,经主管院领导出面协调,某机关相关领导与法院领导共同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使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向李某及家人赔礼道歉。54日,经过立案庭同志们不懈的努力,李某及家人最终接受了赵某的道歉,撤回刑事自诉状。至此,这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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