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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青原诉朱丽丽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7 08:16:4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189*****

责任编辑:李京蔚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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