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战卿、李三平:
本院受理原告苗改凤诉你们及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战卿、李三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苗改凤借款本金5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郑战卿、李三平未按期履行上款确定的义务,并就被告郑战卿、李三平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款义务,被告高保全对被告郑战卿、李三平上款给付义务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苗改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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