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梅玲诉被告李遂旺、李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09 18:15:4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遂旺、李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遂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梅玲借款本金546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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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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