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被查出漏罪,90后男子被追加刑期,真应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老话。2012年5月1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梁某系禹州市花石乡人,正值青春年华,却整天不务正事,一门心思想通过“捷径”发家致富,岂料钱没有弄到手,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牢。2009年12月3日,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梁某不知悔改,再次伸出了黑手。2010年5月2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多后,正在外地监狱服刑的梁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局押回禹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梁某伙同包某(已判)将一辆来历不明“五菱阳光牌”面包车经林某(已判)介绍卖给许某(已判)。20天后因许某少付1000元,林某又将该车赎回存放。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111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给失主。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