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郑克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返还合作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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