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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克均诉被告王飞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24 16:50:2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郑克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返还合作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杨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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