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贯峰诉被告郭晓贞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03 11:36:0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晓贞:
原告李贯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贯峰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
附:承办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 办 人: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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