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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贯峰诉被告郭晓贞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03 11:36:0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告

 

郭晓贞:

原告李贯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贯峰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

 

 

附:承办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办 人: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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