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长铭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禹州市德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青岛聚鑫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禹州市长铭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禹州市德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订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订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订金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且不得超过2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承办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 办 人: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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