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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军诉侯振超、王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07 11:22:1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告

侯振超、王静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联系电话:18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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