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处惹事生非,一旦发生纠纷,就伙同多人打群架,男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2012年5月1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某系临颍县人,现年24岁,脾气暴躁,平时爱讲哥们义气。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多人因琐事去到禹州市东商贸殴打刘某等人,致使孙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500元,得到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孙某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08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朋友翁某因琐事和韩某发生口角,翁某又纠集张某等人和韩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持械殴打对方人员,致马某轻伤。后张某家属与被害人马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马某经济损失9000元,征得了被害人谅解,马某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伙同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结伙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