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1081民初6999号
侯保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铮、王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侯保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红杰、王向铮返还借款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红杰、王向铮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花石法庭 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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