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阳光日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徐树丛诉被告刘航娜、禹州市阳光日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航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树丛返还购车款2605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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