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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树丛诉被告刘航娜、禹州市阳光日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07 16:29:4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阳光日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徐树丛诉被告刘航娜、禹州市阳光日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108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航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树丛返还购车款2605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吕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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