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乔彩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81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俊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乔彩霞款6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