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
禹法〔2021〕78号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和省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事务性工作
1.集约办理执行业务。由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除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以外的不动产、公积金、公司股份等依据各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查封、冻结、扣划、解除等执行措施,并将信息反馈给各执行团队。
2.集约发送、接收委托执行请求。各办案团队需要委托执行的,在流程系统办理完相关委托执行手续后,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办案团队通知,通过指挥平台集中发送委托执行请求,并对委托执行事项跟催。执行指挥中心集中接收其他法院通过委托执行管理系统发来的委托执行请求,并及时办理。
3.集约办理网拍辅助工作。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办案团队通知,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集中办理发布公告、录入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拍卖信息以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上述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的,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社会机构或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4.集约办理其他事务性工作。对涉执信访等其他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二、案件繁简分流
为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的工作要求,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设置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金融团队,分配流转到相应执行团队办理。
1.设置速执团队,集中执行标的为3万元以下的首次执行案件;
2.设置普执团队,集中办理标的为3万元以上的其他首执案件;
3.设置金融团队,集中办理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案件、罚金案件、行政非诉案件。
三、流程节点管理
严格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试行)》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执行案件文书发送、财产查控、询价评估、拍卖变卖、案款发放等案件节点的可视化、标准化监管。对在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立案庭执行立案在3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局。
2.执行团队在收案后开展执行启动,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执行启动应在执行团队在收案后10日内完成。
3.执行启动后团队在执行启动后立即着手首轮财产查控,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以外的财产查控应在执行启动后30日内完成。
4.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团队应在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10日内进行终本约谈。
5.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各项财产处置措施要按照相关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6.结案由团队负责人及执行局长进行审批,审批后电子卷宗进行上传,由审管办进行审核后“扎口”审批结案。
7.纸质卷宗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执行团队在一个月时限内将卷宗移交综合办公室。
四、统一指挥
1.现场指挥。依法依规部署执行应急系统,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挥系统应与外出执行人员、外执行人员之间的执行信息联通,指挥人员通过执行指挥中心了解执行现场情况、发出执行指令,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2.协调调度。本院对于需要异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支援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协调调度。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5日